投递员出具虚假回执 投递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
2020-04-29 08:39:42 来源:中国网财经
日前,河南省法院公布一起物流企业涉法案件,因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送达法院法律文书专递时向法院出具虚假回执,被地方人民法院罚款20万元。
河南省方城法院在办理樊某申请执行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0年3月2日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马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三份法律文书。3月5日,该公司投递员在改退批条上标注“收件人已去世”,并加盖了邮戳,将该专递退回。
执行员任大伟接到退回的专递后,即向申请人樊某进行了通报,樊某不信,希望法院核实情况。任大伟立即拨打邮寄联上所标注的电话号码,对方称自己便是被执行人马某,该电话号码一直是自己使用,人一直在外地。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4月24日,任大伟前往被执行人马某的居住地方城县四里店贾盘村实地调查。该村村委证明马某没有去世,更未被注销户口,并出具了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方城法院认为,该邮政速递物流分公司在投递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将未妥投的法院专递以被送达人死亡为由退回,妨碍了法院执行工作,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2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是法院系统邮寄诉讼文书的唯一渠道。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于2010年6月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公司,是中国经营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网络覆盖范围最广、业务品种最丰富的快递物流综合服务提供商。(记者 曹中原 里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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