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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顺众昇信披违规遭证监会罚169万

2018-04-24 09:33:16 来源: 和讯网

4月23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对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肖强、刘涛等15名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恒顺众昇存在多项信披违规行为,以及提前确认收入调节利润的行为。

据此,证监会决定,对恒顺众昇及15名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合计罚款169万元。并对时任恒顺众昇原总经理陈肖强、原财务总监刘涛分别采取3年的市场禁入措施。

经证监会查明,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4月21日,恒顺众昇部分股东所持恒顺众昇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但恒顺众昇未及时披露质押的信息。

证监会认为,贾全臣作为实际控制人,隐瞒、不告知其本人及新余清源等股权质押或解除质押信息,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

此外,恒顺众昇还存在未如实披露严重影响投资计划进展的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以及提前确认多个重大合同的销售收入的违规行为。

经调查发现,恒顺众昇对2014年4月签订的合同,在半年报时就确认该项合同收入940.17万元,占半年累计收入的4.7%;确认利润392.94元,占半年累计利润总额的16.75%。另外,恒顺众昇还对于实际验收时间为2015年的合同,在三季度确认收入7991.45万元,利润2834.91万元。

证监会表示,恒顺众昇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所述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

证监会指出,对于恒顺众昇2014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年度报告提前确认收入事项,贾全臣作为董事长,陈肖强作为总经理,刘涛作为财务总监,应当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时任董事贾玉兰、陈旭光、叶迎春、姚刚、王天文,监事应明、曲少波、张培荣,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贾晓钰、付大志、张振波、莫柏欣,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恒顺众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陈肖强、刘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姚刚、莫柏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四、对贾晓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贾玉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王天文、陈旭光、叶迎春、应明、曲少波、张培荣、付大志、张振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贾全臣、陈肖强、刘涛作为恒顺众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

证监会强调,。决定对陈肖强、刘涛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贾全臣已于2017年11月死亡,不再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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